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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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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入政府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投资在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通过市财政局《关于对零星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精神,拟定施工单位,报请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招标活动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学校分管领导和纪检、后勤、财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标活动的组织、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送审稿、职能部门依照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招标文件对 投标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实施各项招标具体事项。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学校党委、纪检、职工、党风廉政建设义务监督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 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及学校校园网上公开公布招标信息,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职能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技术要求,发包范围,发包内容,有关图纸资料、投标须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必须载明招标活动是否采用预算标底或无标底评标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应给出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学校应当向国家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报手续,报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变更其实质性的内容,确须变更的,应报原审核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 第六条 进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邀请的范围、数量和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施工技术和经验以及其他要求应经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投标人;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少于三个;少数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市场垄断等原因,可供选择投标人较少的,邀请对象也不得少于两个;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也应按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制定制作招标文件。 第七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编制预算标底,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决定。其中:有预算标底的招标工程项目,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规和定额标准,政府和工程图纸及招标文件等编制标底。 ②、标底编制工作应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在全封闭、保密的状态下进行,限期完成并于开标当日由学校纪检部门同志的陪同下送达开标现场,开标前不得向外泄露编制标底单位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③、学校与标底编制单位订立质量和保密协议,明确要求,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所编制标底的质量和保密负责。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基建职能部门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妨碍公平竞争,同时应当严防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若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投标的行为,应立即废止本次投标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年内取消其在学校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七人,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中工程建设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百分制的,应以记名打分的方式,如基建项目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分项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为本次招标的第一、二、三名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办法采用采用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业绩和信誉等方面综合评议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最高前三名投标人为本次招标活动的第一、二、三名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定标后,学校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立即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中的实质性条款应予以明确,其他需进一步澄清的条款,可以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明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应签定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江苏省有新规定的,以其规定的条款为准。 |
